(2013)渭中法刑执减字第109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马克俊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克俊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渭中法刑执减字第1094号罪犯马克俊,男,1977年12月30日出生于宁夏同心县韦洲镇南门村,回族,初中文化,现在陕西省华山监狱服刑。1998年6月29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1998)云高刑一核字第1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马克俊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0年7月25日减为无期徒刑,2002年10月30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2004年10月减刑二年四个月,2006年10月减刑二年,2008年12月减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华山监狱于2013年8月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华山监狱提出罪犯马克俊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该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优良,劳动中服从分配,计分考核中得积极34个,2010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经审理查明,该犯在劳动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计分考核获积极34个,2010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本院认为,罪犯马克俊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马克俊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刑期自2002年10月30日至2013年9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晓强审判员 曹 晓审判员 王洪池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