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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达渠民初字第132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胥某花与毛某福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胥某花,毛某福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达渠民初字第1328号原告胥某花,女,生于1987年11月,汉族,江西省宜黄县人。被告毛某福,男,生于1986年6月,汉族,四川省渠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胥某花诉被告毛某福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胥某花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胥某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胥某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胥某花负担。审判员  程治中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易兴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