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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民一初字第51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刘玉梅与梁秀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梅,梁秀艳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一初字第519号原告:刘玉梅,女,1968年11月2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被告:梁秀艳,女,1969年2月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梅诉被告梁秀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玉梅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玉梅以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即25.00元,由原告刘玉梅承担。审 判 长  付 勋代理审判员  崔思文人民陪审员  李国茹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金美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