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栾民初字第0078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陈XX与许XX离婚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XX,许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栾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栾民初字第00789号原告陈XX,女,1990年3月17日生。被告许XX,男,1989年9月28日生。原告陈XX与被告许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民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XX、被告许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XX诉称,原、被告于2009相识,2011年9月29日登记结婚,因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草率结婚,婚后经常吵架,被告还经常对原告家庭暴力,导致感情破裂,被告甚至限制原告的人身自由,现原告无法忍受这样的生活,已没有和好可能。为维护原告的人身自由权不受侵犯,请求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被告许XX辩称,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陈XX与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前感情基础较好,相恋两年后,于2011年9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之间为家庭琐事虽有吵闹,但原、被告经历四年的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尚可,庭审中被告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以上有结婚证、户籍证明及庭审笔录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前感情基础较好,经过两年的相互考验,于2011年结婚后,由于家庭琐事,双方虽有吵闹,但二人已共同生活了四年多,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双方因家庭矛盾发生口角,被告应主动与原告加强沟通交流,承担起家庭的责任,来挽救这个原本和睦的家庭。庭审中被告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的程度,有和好的可能,应给予原、被告一次重修夫妻感情的机会,故原告的请求不予支持。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陈XX与被告许XX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民生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石利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