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岚民初字第0020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张琴明与平利县顺捷客运有限公司、印胜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平利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岚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琴明,平利县顺捷客运有限公司,印胜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平利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岚民初字第00209号原告张琴明,女。委托代理人张源明,男。委托代理人革照元,男。被告平利县顺捷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利县陈家坝。法定代表人熊军,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汪林,陕西康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印胜文,男。委托代理人涂军,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平利分公司。住所地:平利县陈家坝。负责人李祖清,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润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岚皋理赔部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琴明诉被告平利县顺捷客运有限公司、印胜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平利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琴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77元,减半收取4838.5元,由原告张琴明负担。审 判 长 陈敬满审 判 员 刘善国代审判员 唐 玮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曾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