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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桑法民一初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邹某甲与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桑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桑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甲,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桑法民一初字第330号原告邹某甲,女,1986年12月2日出生,白族,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李美玉,湖南昌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全满,湖南昌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甲,男,1982年9月25日出生,白族,公务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甲与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在桑植县民政局协议离婚,现原告于2013年8月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邹某甲负担。审判员 向 阳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力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