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博行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9-05-24
案件名称
刘波与博爱县卫生局卫生行政管理(卫生)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博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当事人
刘波;博爱县卫生局
案由
卫生行政管理(卫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博行初字第64号原告刘波,男,1985年5月17日出生,住。被告博爱县卫生局。原告刘波不服被告博爱县卫生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原告于2013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9月13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波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在胜审判员 聂 荣陪审员 秦金环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翟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