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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迎民执字第231-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杜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杜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迎民执字第231-1号申请执行人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濛园区7号街坊9(C)号地块。法定代表人丁水波,董事长。被执行人杜娟,女,197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本院在执行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杜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晋民初字第377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 悦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郝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