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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迎民执字第250-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李改秀与杨增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改秀,杨增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迎民执字第250-1号申请执行人李改秀,女,196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西省临县。被执行人杨增瑞,男,198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太原市小店区。本院在执行李改秀与杨增瑞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我院作出的(2012)迎民初字第145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 悦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郝丽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