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户法执字第0091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某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户法执字第00910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1964年2月27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62年3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09)户民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财产折价款30000元、小麦800斤、玉米400斤,并承担执行费50元。执行终结后,2013年4月,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中,被申请执行人共给付30000元,申请执行人对其余财产放弃追偿,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9)户民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润前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建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