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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港刑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骆飞龙、邓立成抢劫、农桂荣窝藏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飞龙,邓立成,农桂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港刑初字第86号公诉机关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骆飞龙,。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3年4月6日被防城港市公安局港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防城港市看守所。被告人邓立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27日被防城港市公安局港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防城港市看守所。被告人农桂荣,。因涉嫌犯窝藏罪于2013年4月23日被防城港市公安局港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防城港市看守所。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港检刑诉(2013)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骆飞龙、邓立成犯抢劫罪、被告人农桂荣犯窝藏罪,于2013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港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宁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骆飞龙、邓立成、农桂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0月10日晚,被告人骆飞龙、邓立成、张锦裕(另案处理)在防城港市港口区听海山庄与朋友吃饭。席间,被告人邓立成提出抢劫,被告人骆飞龙及张锦裕同意,三人商议后准备了两把刀、被告人邓立成向其在听海山庄工作的工友郑国良借了一辆摩托车。尔后,由张锦裕驾驶摩托车搭载被告人骆飞龙、邓立成寻找作案目标。凌晨零时30分,三人在港口区兴港大道深澳酒店对面的海堤人行道看见被害人黄圣楠及其朋友,由张锦裕骑摩托车在路边接应,被告人骆飞龙、邓立成各持一把刀上前,被告人骆飞龙用刀威胁被害人黄圣楠交出财物,被告人邓立成搜黄圣楠朋友的包,共抢走被害人黄圣楠的现金人民币400多元、诺基亚5230手机一部。得手后,三人驾车逃离现场。被害人黄圣楠被抢后马上报警,派出所民警出警后发现三被告人行踪后实施追捕。为躲避警察追捕,三人将作案工具和抢得的手机扔掉,被告人邓立成逃回其工作的听海山庄员工宿舍放好摩托车,被告人骆飞龙和张锦裕逃到港口往东兴旧收费站路段电话联系被告人农桂荣,让其开车接应帮助逃跑。被告人农桂荣得知被告人骆飞龙在抢劫后正在被警察追捕,约凌晨1时许,被告人农桂荣从港口区驾驶桂PJ1X**摩托车按被告人骆飞龙的要求带了两件衣服给被告人骆飞龙更换,在港口往东兴方向的大坪坡入口附近接到被告人骆飞龙和张锦裕后,三人一同前往东兴。后被告人农桂荣自行驾车回港口。2013年4月26日,被告人邓立成到防城港市公安局港口区边防派出所投案,并如实的供述了作案经过。另查明,被告人骆飞龙、邓立成在庭审前均将人民币二百元的赃款退到港口区人民法院的账户上。上述事实,被告人骆飞龙、邓立成、农桂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黄圣楠的陈述,证人郑国良、李雄杰的证言,受案登记表、作案工具(照片)、归案情况说明、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被告人骆飞龙、邓立成、农桂荣的供述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骆飞龙、邓立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骆飞龙、邓立成犯抢劫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农桂荣明知他人犯罪后仍帮助他人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农桂荣犯窝藏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骆飞龙、邓立成伙同他人共同实施抢劫行为,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定罪处罚。被告人骆飞龙、邓立成均积极退出部分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邓立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及同案犯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骆飞龙、邓立成、农桂荣犯罪后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在法庭上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骆飞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6日起至2016年4月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则强制执行);二、被告人邓立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7日起至2015年4月2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则强制执行);三、被告人农桂荣犯窝藏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3日起至2013年9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陈 燕代理审判员 余 樊人民陪审员 唐国建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丽莉法律条文: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三百一十条【窝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