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范刑初字第0007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5-05-24
案件名称
被告人申书敏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书敏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范刑初字第00073号公诉机关范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申书敏,女,1979年9月21日出生。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3年5月13日被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范县人民检察院以范检刑诉(2013)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申书敏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媛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申书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3年5月12日19时20分许,被告人申书敏将停放在濮城镇千选服饰市场门口东侧的一辆未拔钥匙的黄色新日牌电动车骑走。经鉴定,电动车价值1753元。案发后,赃物已返还。上述事实,被告人申书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申书敏的户籍证明,提取、搜查、辨认笔录,破案经过,扣押、返还物品清单,现场方位图、物证照片,失主毕梦迪,证人毕XX、刘XX、郭XX、张XX的证言,被盗物品价格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申书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之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申书敏盗窃数额刚达到犯罪的标准,且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赃物已返还失主,故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申书敏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申书敏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所判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石宝文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