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张湾执字第00440-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江先美与十堰市香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先美,十堰市香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张湾执字第00440-1号申请执行人江先美,十堰市香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职工。被申请执行人十堰市香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南岳路39号。法定代表人冯香亭,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09)张民一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6月25日向被申请执行人十堰市香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被申请执行人十堰市香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江先美支付2012年9月至2013年12月的生活费5440元。二、为申请执行人江先美缴纳2013年全年的养老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三、承担本案执行费290元。但被申请执行人十堰市香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十堰市香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901.64元(计算方式为生活费5440元、养老保险金4473.84元、医疗保险金1697.8元、执行费290元,合计11901.6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晓建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