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沈民初字第78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沈民初字第782号原告李某某,女,住沈丘县。委托代理人李义峰,河南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住沈丘县。委托代理人李晨,河南沈丘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与被告张某某庭外调解和好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米学敏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范双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