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扬开商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金海新源电气江苏有限公司与陕西天宏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海新源电气江苏有限公司,陕西天宏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扬开商初字第206号原告金海新源电气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经济开发区港隆路。法定代表人朱冬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剑,江苏正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天宏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正阳镇河堤路东段。法定代表人未提供。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海新源电气江苏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天宏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海新源电气江苏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17元,减半收取2308.5元,保全费1770元,合计4078.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志敏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蔡菁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