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福民高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9-10-16
案件名称
邢文江与冯宝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邢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福民高初字第86号原告邢某,男,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被告冯某,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某与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春辉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贵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