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荔法民二涉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广州市三通运输发展有限公司与梁翠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通,梁xx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荔法民二涉初字第230号原告:三通,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北192号606室。法定代表人:阮盛杰。委托代理人:阮云彪,该公司员工。被告:梁xx。本院在审理原告三通诉被告梁xx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三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25元(已减半收取),公告费500元均由原告三通负担。审 判 长 郑 越 海人民陪审员 杜秀微人民陪审员李玉玲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谭 丽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