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执字第0029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伍正军申请执行乔明春、王清松、宝鸡市绿润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田文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正军,乔明春,王清松,宝鸡市绿润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田文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00295号申请执行人伍正军,男,生于1969年10月5日,汉族,住西安市友谊东路。被执行人乔明春,男,生于1968年3月22日,汉族,住宝鸡市金小堡。被执行人王清松,男,生于1975年5月17日,汉族,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被执行人宝鸡市绿润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岳家坡三组。法定代表人乔明春,任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田文亮,男,生于1969年2月10日,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二郎庙乡曲林村。本院在执行伍正军申请执行乔明春、王清松、宝鸡市绿润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田文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083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执行标的为借款20万元。执行中双方案外和解,申请人伍正军书面申请撤回执行请求,经审查与法不悖,予以准许。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金执字第002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海生审判员 杨 文审判员 侯虎勤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杜国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