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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2201-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孙腊庆与李丰玉、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腊庆,李丰玉,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2201-1号原告:孙腊庆,农民。委托代理人:孙成文,男,农民。委托代理人:蔡渊,肥东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李丰玉。委托代理人:李丰升,安徽李丰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胜利路1366号盐业大厦14层。委托代理人:凌帅。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腊庆与被告李丰玉、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腊庆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腊庆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腊庆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92元,减半收取1696元,由原告孙腊庆负担。审判员  梁越琪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尹中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