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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执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黄满满与闫民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满满,闫民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宝执字第72号申请执行人黄满满。被执行人闫民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宝民初字第55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闫民涛及其妻郭全香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详见协助通知书)并划拨至本院标的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学宽执行员  赵增玉执行员  李延彬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申明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