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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神法执字第0097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杨栋与刘小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栋,刘小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0978号申请执行人杨栋,男,198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个体户。被执行人刘小利,男,198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个体户。本院在执行杨栋依据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173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刘小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小利与申请人杨栋自愿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由被执行人刘小利于2013年5月12日前向申请人杨栋偿还借款本息110万元,于2013年7月29日前偿还借款本息110万元,申请人杨栋自愿放弃剩余利息,被执行人刘小利负担案件受理费12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17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崔建国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王进国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