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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民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王晗与赵加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晗,赵加武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保字第181号申请人王晗。法定代理人王亦晖。被申请人赵加武。申请人王晗与被申请人赵加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申请人因交通事故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申请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赵加武银行存款1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姜桂胜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永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