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江民初字第123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唐某与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民初字第1232号原告唐某。被告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诉被告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波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晓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