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拱商初字第150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王梁与王新才、魏林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梁,王新才,魏林爱,王少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商初字第1503号原告王梁。委托代理人李钦。被告王新才。被告魏林爱。被告王少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梁与被告王新才、魏林爱、王少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新才、魏林爱、王少敏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梁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新才、魏林爱、王少敏的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梁撤回对被告王新才、魏林爱、王少敏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王梁负担。审 判 员 崔 姗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熊丽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