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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拱商初字第150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王梁与王新才、魏林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梁,王新才,魏林爱,王少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商初字第1503号原告王梁。委托代理人李钦。被告王新才。被告魏林爱。被告王少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梁与被告王新才、魏林爱、王少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新才、魏林爱、王少敏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梁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新才、魏林爱、王少敏的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梁撤回对被告王新才、魏林爱、王少敏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王梁负担。审 判 员  崔 姗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熊丽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