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临民一初字第0181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李治武与陈建平、张明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治武,陈建平,张明,李国伟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一初字第01819号原告:李治武,男,1974年2月3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陈建平,男,196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委托代理人:韩素兰,19日出生,市民。(系被告陈建平之妻)。被告:张明,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李国伟,男,196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治武与被告陈建平、张明、李国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治武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治武在诉讼中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治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治武负担。审判员  杨子全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韦桂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