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荣执三字第70-1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荣成农村商业银行寻山支行与杨峰南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荣成农村商业银行寻山支行,杨峰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荣执三字第70-11号申请执行人荣成农村商业银行寻山支行。被执行人杨峰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荣商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杨峰南在威海商业银行89×××15帐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