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商初字第203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李卫东、高香与孙明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卫东,高香,孙明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商初字第2031号原告李卫东,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健美。原告高香,农民。被告孙明成,农民。原告李卫东、高香与被告孙明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卫东、高香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卫东、高香以自愿撤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力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卫东、高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卫东、高香负担。审判员 牟晓波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楚伟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