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房民初字第0867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中物联国际物业服务(北京)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与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物联国际物业服务(北京)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XX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8672号原告中物联国际物业服务(北京)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闫村镇阎富路1号-C283。法定代表人许晓宇,行政主管。委托代理人廖仕富,男,1979年10月29日出生。被告XX,男,1979年7月2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物联国际物业服务(北京)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与被告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物业公司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物业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物联国际物业服务(北京)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中物联国际物业服务(北京)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余淑英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孟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