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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澄民初字第0036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路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澄民初字第00369号原告路某某,女。被告李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路某某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路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路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高辉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