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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渭中法刑执减字第106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白建峰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白建峰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渭中法刑执减字第1063号罪犯白建峰,男,1986年4月27日出生于渭南市临渭区官路镇官路村*组,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陕西省华山监狱服刑。2006年10月12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陕刑一终字第28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白建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7月减刑二年。执行机关华山监狱于2013年8月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华山监狱提出罪犯白建峰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该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优良,劳动中服从分配,计分考核中得积极25个,2011、201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经审理查明,该犯在劳动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计分考核获积极25个,2011、201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本院认为,罪犯白建峰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白建峰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一年。(刑期自2005年12月30日至2013年12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晓强审判员  曹 晓审判员  王洪池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