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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00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02陈冰洁与深圳黄金投资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冰洁,深圳黄金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008号原告陈冰洁,住址广西梧州市万秀区。委托代理人王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黄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泰然工业区501栋厂房第四层421房。法定代表人施堰生。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陈冰洁诉被告深圳黄金投资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冰洁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蔡 奕 惠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雪(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