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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岐民一初字第0075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尚某某与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某某,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岐民一初字第00759号原告尚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蔡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某某与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尚某某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尚某某承担150元。审 判 长  周红强代理审判员  付亚军人民陪审员  韩兴科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红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