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岐民一初字第0075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尚某某与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某某,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岐民一初字第00759号原告尚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蔡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某某与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尚某某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尚某某承担150元。审 判 长 周红强代理审判员 付亚军人民陪审员 韩兴科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红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