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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恭民执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周维军与王球特殊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恭城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维军,王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恭民执字第68号申请执行人周维军。被执行人王球。本院在执行周维军申请执行王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王球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可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恭民初字第113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玉芳审判员  梁锦仲审判员  秦品钦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 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