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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迎民保字第0013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与朱某某、安庆市某某农林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迎民保字第00138号申请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被申请人朱某某,男,1971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被申请人安庆市某某农林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桥开发区。申请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与被申请人朱某某、安庆市某某农林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朱某某、安庆市某某农林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85万元整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朱某某、安庆市某某农林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85万元整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XX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洪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