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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密执字第73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吴东丽诉翟大江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东丽,翟大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密执字第735号申请执行人吴东丽,女,汉族。被执行人翟大江,男,汉族。吴东丽诉翟大江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新密民一初字第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翟大江逾期未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2013年度抚养费6000元,申请执行人吴东丽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翟大江银行存款62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军审判员  陈永霞审判员  秦晓东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圣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