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密执字第73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吴东丽诉翟大江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东丽,翟大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密执字第735号申请执行人吴东丽,女,汉族。被执行人翟大江,男,汉族。吴东丽诉翟大江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新密民一初字第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翟大江逾期未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2013年度抚养费6000元,申请执行人吴东丽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翟大江银行存款62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军审判员 陈永霞审判员 秦晓东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圣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