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乾执恢复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乾县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乾执恢复字第00054号申请执行人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富联路****号。法定代表人吴永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强,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职员。被执行人乾县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昱,该公司总经理。案由: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乾县人民法院(2010)乾民初字第0081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7月10日再次申请本院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执行标的为货款1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1825元,执行费1600元。本院在本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乾县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在前次与申请执行人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和解执行后,有案件款30275元未自觉给付,本院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执行回全部剩余的案件款30275元,已由申请执行人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领取,申请执行人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明确表示本案全部执行结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乾县人民法院(2010)乾民初字第0081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南 苑代理审判员 冉军岗代理审判员 史志强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任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