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39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湖北省投资公司与鄂州市国有沼山林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省投资公司,鄂州市国有沼山林场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394号原告:湖北省投资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水果湖东一路19号。法定代表人:宿晓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新泉,湖北诚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邓勇,湖北诚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鄂州市国有沼山林场。住所地:鄂州市梁子湖区沼山镇。法定代表人:柯启发,该林场场长。委托代理人:夏和平,湖北民福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省投资公司诉被告鄂州市国有沼山林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省投资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3年8月13号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省投资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省投资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937元,减半收取4969元,由原告湖北省投资公司承担。审判员  付敏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