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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法执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王胜永申请李中原买卖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胜永,李中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高法执字第243号申请人:王胜永被申请人:李中原本院在王胜永申请李中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高民初字第5128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立新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道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