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南法罗执字第102-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罗村支行、罗启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罗村支行,罗启坤,邝婉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佛南法罗执字第102-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罗村支行,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负责人江泽标。委托代理人邝艳莉,女,汉族,1982年1月7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员工。委托代理人范结珍,女,汉族,1973年7月24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罗村支行员工。被执行人罗启坤,男,汉族,1961年5月4日出生,住广州市荔湾区。被执行人邝婉仪,女,汉族,1964年7月4日出生,住广州市荔湾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罗村支行与被执行人罗启坤、邝婉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佛南法罗民初字第185号民事调解协议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协议,被执行人罗启坤、邝婉仪定于2012年12月25日前全部清偿完所欠借款82024.23元及利息。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于2013年1月30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2月8日和3月25日分别登记查封了被执行人罗启坤所有的车牌号为粤Y×××××、粤Y×××××小汽车两辆。2013年6月3日被执行人罗启坤履行了50000元,尚欠33289.23元及利息至今未有履行。现查被执行人的上述车辆去向不明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罗村支行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因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佛南法罗执字第10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伟审判员 黄婉君审判员 周 森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颜 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