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灞执字第0109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11-22
案件名称
史某某与西安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某某,西安某某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灞执字第01095号申请执行人史某某。被执行人西安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查某某,经理。本院在执行(2011)灞民初字第602号民事判决书史某某与西安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西安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本院遂对被执行人所有的陕A939**东风轻型厢式货车进行了扣押。嗣后,经过两次拍卖,该车辆均流拍。本院亦于2013年3月5日发出变卖公告,然无人愿以变卖价格买受。鉴此,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史某某,其表示愿自行联系买受人。2013年6月18日,申请执行人与案外人王某某自行协商,王某某愿以35000元买受陕A939**东风轻型厢式货车,现买受人王某某已办理过户手续。因以西安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四起合并执行,故本院依法对款项35000元进行了分配,本案申请执行人史某某分配款项为19968元。现申请执行人史某某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其尚有132962元未能受偿。根据法律规定,应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3)灞执字第0109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能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可供执行之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温育东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代理审判员 李 全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田胜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