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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西民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誉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誉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西民初字第68号原告: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西路75号3号楼,现办公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西路**号数娱大厦*楼。法定代表人:华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俞一华,系该公司员工。被告:上海誉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安公路****号*幢****室。法定代表人:周佾赟。原告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网公司)为与被告上海誉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誉洋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12月26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金孟贵独任审判,后因被告需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俞一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8月2日签订了《网吧星传媒代理合同》(合同编号:NSD1007010;以下简称“合同”),并依据“合同”陆续签订了《星传媒排期表》(包括软件推送计划和广告发布排期)。此后,原告按照合同和排期表的约定履行了软件推送和广告发布工作。但被告仅支付了部分合同费,尚有28期排期表共9770981.5元合同款一直拖欠至今。现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判令被告支付欠款9770981.5元。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原告为证实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材料:1、2010年8月2日签订的星传媒合同、排期表。证明双方存在合同关系,且每次下单的时候,双方都会单独签订一份排期表并盖章。2、询证函。证明原告完成服务,被告确认欠款。3、发票。证明原告已提供服务及价格。4、欠款明细表。证明被告欠款明细。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经本院审查分析认为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以及确认的有效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8月2日签订了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网吧星传媒代理合同》,合同约定:甲方顺网公司保证按约定时间和标准完成广告发布/游戏客户端推送工作。乙方誉洋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证金、广告/客户端推送费用。其中,广告发布费用付款日期为广告结束后3个月内;游戏客户端推送费用付款日期为推送完成后3个月内。合同期限为2010年4月1日至2011年3月31日。此后,依据该合同双方陆续签订了《星传媒排期表》(包括软件推送计划和广告发布排期),总共43期。原告按照合同和排期表的约定履行了软件推送和广告发布工作。截止2011年1月31日,被告誉洋公司已经支付第1-11、13、14期的费用,剩余排期表共9770981.5元合同款拖欠,2011年2月份,双方对尚欠9770981.5元合同款予以确认,后被告未能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网吧星传媒代理合同》、《星传媒排期表》,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依法有效。原告按时履行了合约要求的软件推送和广告发布工作,被告誉洋公司应当及时支付费用。现合同履行期限届至,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合同款已经构成违约,故原告起诉被告要求支付欠款9770981.5元,请求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被告未能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上海誉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款9770981.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197元,由上海誉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至本院。公告费650元,由上海誉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直支付给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金孟贵人民陪审员  王友瑞人民陪审员  王文仙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曹宇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