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和刑初字第0015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汤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汤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和刑初字第00154号公诉机关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汤某,男,198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籍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现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5月23日被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和县人民检察院以和检刑诉(2013)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8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高峰、谢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22日凌晨5时许,被害人黄某来到和城文昌宫菜场被告人汤某经营的批发部购买蒜苗,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因价格问题互有推搡,汤某用左手朝黄某右耳根部位打了一巴掌,致黄受伤。2013年3月8日,经和县公安局书面传唤,汤某主动到历阳派出所接受询问。2013年4月12日,经安徽省和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黄某右侧鼓膜外伤性穿孔,构成轻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就民事部分达成协议,被告人汤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黄某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0元,取得被害人黄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汤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宣读了被害人黄某的陈述,证人常某、汪某、査文仙的证言,出示和县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法医鉴定、民事赔偿协议及领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考虑到本案系民事纠纷引发的矛盾,且被告人汤某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能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双方就民事部分亦已达成协议,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汤某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宣告非监禁刑对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其宣告非监禁刑。据此,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不受非法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汤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二年。(管制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梁 艳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 琼速 录 员 汪海英附件:本判决引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九条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局,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一条管制的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