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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歙民一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上海星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歙县歙州画家村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行为保全审查

当事人

上海星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歙县歙州画家村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周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歙民一保字第00002号 申请人上海星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徐建标,董事长。 被申请人歙县歙州画家村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 法定代表人王有德,职务:董事长。 第三人:周峰,男,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 本院于2013年6月9日作出的(2013)歙民一保字第00002号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歙县歙州画家村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座落在歙县桂林镇吴川村的房产中的12幢(会展中心)1001号等共计43套11834.49平方米房产(见财产保全清单)及土地证号为:歙国用(2011)第358号中的土地使用权。现因第三人周峰提出异议,经本院审查,异议成立。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歙县歙州画家村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证号为:歙国用(2011)第358号中的土地使用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汪永来 审判员  曹 玲 审判员  汪红升 二0一三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汪朝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