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宝法沙民初字第117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张飞与欧兵利、深圳市鸿力健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飞,欧兵利,深圳市鸿力健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宝法沙民初字第1179号原告张飞,男,汉族,1984年3月2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祁阳县肖家村镇光明街3号,身份证号码430422198403210050。委托代理人甘育宏,广东深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贤炽,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欧兵利,男,汉族,1982年8月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宁远县水市镇沙落坝村1组,身份证号码43112619820807003X。被告深圳市鸿力健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福海大道虾山涌煜硕码头前段,组织机构代码570021321。法定代表人钟富健,该公司总经理。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蓝锦池,广东淳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号新闻大厦20层,组织机构代码892225968。负责人郭振雄,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正海、刘超,广东巨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在开庭期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张飞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913元,本院减半收取145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朝 军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蓝庆辉(兼)书记员 文 英 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