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龙法横执字第56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刘旭与金沙摩尔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3)深龙法横执字第563号申请执行人刘旭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金沙摩尔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志健时代投资管理集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横岗)案(2013)657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带薪年休假工资等合计人民币14959.5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深圳市金沙摩尔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志健时代投资管理集团履行了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至此,本案执行款已履行。本院认为,深龙劳人仲(横岗)案(2013)657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横岗)案(2013)657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