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巢民一初字第0227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巢民一初字第02276号原告:刘某某被告:何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一案中,原告刘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 判 员 张迎春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王萍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