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巢民一初字第0227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巢民一初字第02276号原告:刘某某被告:何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一案中,原告刘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 判 员  张迎春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王萍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