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东执民字第95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宁波百道尔投资有限公司与宁波电机制造有限公司、陈晓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百道尔投资有限公司,宁波电机制造有限公司,陈晓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东执民字第952号申请执行人:宁波百道尔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保税区兴业三路六号539室,实际经营地:宁波市。法定代表人:陈碧荣,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余世红,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汤婵玉,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宁波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法定代表人:陈晓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陈晓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百道尔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电机制造有限公司、陈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晓明名下房产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本院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要求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甬东执民字第952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待延期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春光审 判 员 杨柳艳审 判 员 赵建耀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毛忆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