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盐商初字第77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中远关西涂料化工(天津)有限公司与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东方核电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远关西涂料化工(天津)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东方核电工程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盐商初字第770号原告:中远关西涂料化工(天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政军。被告: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东方核电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军。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远关西涂料化工(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东方核电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东方核电工程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远关西涂料化工(天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东方核电工程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91元,由原告中远关西涂料化工(天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扬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