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47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黄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472号原告:黄某,女,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宣汉县,现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3266。被告:袁某,男,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市,现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1211。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吴路兵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静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