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牟执字第1208-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李长兴申请执行刘长续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长兴,刘长续,韩小两,张铁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牟执字第1208-1号申请执行人李长兴,男,生于1967年10月18日,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尉氏县。被执行人刘长续,又名刘长绪,男,生于1953年10月15日,汉族,农民,住中牟县。被执行人韩小两,女,生于1951年2月19日。被执行人张铁钳,又名张铁钥,男,生于1983年10月27日,汉族,农民,住中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2日作出的(2012)牟民��字第218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12月4日向三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在三日内返还申请执行人欠款79100元及损失1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及执行费,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长续儿媳杨大眠的银行存款50000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书亮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段攀攀 关注微信公众号“”